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刘葳漪:鼓励电商 “汽车基本法”很自由
文章出处:北京商报汽车周刊  更新时间:2017-03-04  点击率:
曾作为汽车流通领域“基本法”的《汽车品牌销售管理办法》即将告别历史舞台,取而代之的是全新的《汽车销售管理办法》。

2014年12月18日,商务部就《汽车销售管理办法(征求意见稿)》向国家发改委等八部委和中国汽车工业协会、中国汽车流通协会等五大协会征求意见。去年1月6日,商务部网站发布了《汽车销售管理办法(征求意见稿)》。虽然新《办法》的出台时间一再被延迟,但今年发布的时间已经是指日可待。

截至目前各方反馈,新《办法》明示了要积极发展电商销售模式、放开配件销售渠道,以及非强制性放开渠道形式的建议。同时作为对经销商独立运营权的保护,规定整车厂商不得实施压库、搭售、限制经营其他业务等多项长期垄断行径。

旧的《汽车品牌销售管理办法》于2005年推出,12年来,汽车销售市场已经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,2005年国内私人汽车保有量还不到2000万辆,那时候的“办法”对于今天的汽车市场完全不具备指导意义。

据悉,与老《办法》相比,新《办法》征求意见稿的最大变化体现在对汽车销售模式多样化的鼓励上。

目前已成气候的“共享型、节约型汽车销售及售后服务网络、电子商务”等模式均出现在“鼓励建设”的范畴。

与此同时,新的《汽车销售管理办法》提出整车厂商不能要求经销商同时具备销售和售后服务功能。这么多年来,消费者熟悉的4S店模式,将不再成为必须。经销商不再需要重金建设前店后厂的店面。

新《办法》提出,“供应商不得限制配件生产商的销售对象;不得限制经销商、售后服务商转售配件”。同时,“经销商、售后服务商销售或者提供配件应当如实标明原厂配件、非原厂配件、再制造件、修复件等。整车厂商不得实施压库、搭售、限制经营其他业务等多项长期为业内诟病的垄断行径”。

一言以蔽之,如果新《办法》得以贯彻,厂商对经销商的经营干涉将大幅减小。在汽车市场日渐成熟的过程中,不断涌现的新模式、新业态也给经销商和厂商之间奠定了可以交流和协商的基础。营造愈加自由的竞争环境,打破汽车行业固有的“品牌授权”销售方式,最终受益的将是消费者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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文章转载于:http://www.ebrun.com/20170221/216465.shtml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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